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学生在学院吸烟行为的处理办法 (首体院学字[2006]19号)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全体学生身体健康,确保安全,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不准在学院的任何场所吸烟。凡发现学生吸烟,或在宿舍内发现香烟,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第二次责令在年级大会检查,并通知其家长,要求共同做通学生思想工作,限期改正;第三次给予系内通报批评并存入该生学年记录。 第二条 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改正者,由该生所在系负责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对因吸烟造成严重后果者酌情给予处分。 (一)吸烟造成他人及学院财产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二)吸烟造成他人及学院财产损失价值300元以下(含300元),给予记过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吸烟造成他人及学院财产损失价值超过3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四)吸烟造成他人及学院财产损失一律照价赔偿; (五)吸烟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包括人员伤亡),给学院声誉带来极为消极影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同学之间有义务互相提醒和监督;对知情不报且无法说明自身行为者视为共同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