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学生考勤和请销假的规定
[信息来源:学生处]
2006-12-06 10:26:08.0

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学生考勤和请销假的规定

(首体院学字[2006]18号)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保证学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加强学风建设,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的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的种类

(一)伤病假:凡学生因伤或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伤病假;

(二)事假:凡学生自己家中有事,非本人且上课时间办理不可者,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凡因公在校内外开会、比赛或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可以请公假。

第二条 请假范围及学时计算

(一)请假范围包括晚点名、早操、正课、自习课、政治学习、劳动及各项集体活动;

(二)晚点名、早操按一学时计算,政治学习按两学时计算,劳动和集体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学时。

(三)集中军训和实习期间批假从严掌握,一般不准假。

第三条 请假手续

(一)凡请伤病假,必须持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医务室的诊断证明(急诊除外)方可有效。

(二)凡请事假,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

(三)凡请公假,一律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由活动组织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方可按公假处理(院内集训和参加比赛请假的有关手续按教务处竞赛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批假权限

(一)请伤病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者,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事假、公假一天者,由辅导员审批,二至三天者,由系领导审批,四至五天者,由学生处审批,五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销假与续假

(一)学生请假期满,应立即回校销假。

(二)请假到期仍需继续休假者,要履行续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假。

(三)学生外出参加商业活动需要占用上课时间,要先征得本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再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对缺课的处理

(一)请假到期未归或续假理由不足而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或续假虽被批准,但事后发现是弄虚作假,请假期间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

(三)凡有旷课的同学,当年度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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