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学生处]
2006-12-06 10:12:04.0

首都体育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首体院字[2006]3号)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激励这些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了贯彻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575]文件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京财文(20051610]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当年10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委给学院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名额指标进行认真的等额评审,但适当向师范专业倾斜。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各专业具体情况,细化各专业名额。

(三)名额下达给各系后,各系开始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签署系级意见,并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将各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复审,复审合格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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