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学生处]
2006-12-06 09:50:20.0

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首体院字[2006]127号)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校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由学院设立专项经费。

第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

(二)勤工助学经费设专项管理,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和岗位

(一)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公益劳动。

(二)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单位与团委、学生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二)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五)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获得其他资助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学院各单位一般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与团委、学生处协商确定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第二学期如果有新的用人岗位,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团委、学生处提出。期间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个别调整。临时岗位的申请须提前3天提出。

(二)申请参加校内各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须认真填写《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交所在系审核签字后,交团委审核批准。

(三)岗位确定后由团委负责通知勤工助学学生,勤工助学学生须在2日之内到用工单位报到,并向用工单位提供自己本学期的课余时间说明。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一)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立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办公室设在团委。(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各用工单位指定一位主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对新上岗学生的培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评定等。

(三)用工单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团委。

(四)用工单位须在每月10号前向团委报上月勤工助学考勤情况,并附详细考勤记录。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无故旷工,不能按时上班时应提前向用工单位老师请假,如要辞职需提前2天到团委说明情况。

(六)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校规校纪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七)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切责任自负。

第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精神,团委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为每小时不少于8元,采用计时付酬的方式。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遵循有关文件规定每周一般不得超过8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每月最多不得超过50个小时。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二)团委、学生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财务处,于每月15号前将酬金(休息日顺延)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其它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并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二)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团委、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三)学习成绩较差(两门次以上不及格)或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受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校内各单位设立用工岗位须经过团委、学生处批准,由团委、学生处组织招聘或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擅自用工者,费用由用工部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6814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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