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特困生评定及补助办法
[信息来源:学生处]
2006-12-06 09:45:40.0

首都体育学院特困生评定及补助办法

(首体院学字[2006]17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通知的精神,确保特困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生条件

(一)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按北京市民政局当年的规定)。

(二)刻苦学习、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四)没有违纪记录。

第二条 特困生补助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特困生补助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家长单位证明(证明月收入情况),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委会依据该生平时生活水平集体评议意见;

(三)辅导员、班主任审议,系务会讨论(以学生平时生活水平、收支情况、班级评议意见、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名单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处;

(四)经学生工作处复审合格者,填报特困生补助登记表;报特困生补助领导小组审批;

(五)每年申请审批一次。

第四条 特困生补助等级及发放办法

(一)特困生的困难程度分为三个补助等级;一等150元,二等130元,三等100元。

(二)符合条件者每月按标准将补助费打入一卡通;

(三)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特困补助

(一)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含两门课)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有抽烟、饮酒行为者;

(四)在校外违纪,影响学院声誉者 ;

(五)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者;

(六)实际生活水平与特困条件不符者。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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