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物品器材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宣传部]
2005-03-22 17:24:32.0

首都体育学院党委宣传部物品器材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保证全院各级各类活动的宣传,加强宣传品和器材的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横幅

   (一)、校内活动

   一般情况下,全院性活动的宣传横幅由宣传部负责制作。各单位举办活动的横幅由活动单位自行负责,借用横幅办法如下:

   1、借用办法:需用横幅单位,应在活动前两天到党委宣传部说明活动情况,经部领导同意,交押金50元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2、使用期限:自借用之日起至活动结束后两日内。

   3、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完毕归还时,须将横幅上的字迹清理干净,如发现粘贴或破损,使用者须按借用横幅的双倍价格赔偿,如没有按规定期限归还,则按每天10元扣取押金。如按期归还并完好无损,则退还50元押金。

   (二)、其它社会活动

   我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其他有偿社会活动,须由宣传部代理制作横幅时,宣传部将按一定标准收取制作费

  二、照相器材

   照相器材属精密贵重物品,一律不予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领导同意后,在有宣传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借用(只限单位活动),借用人应掌握一定的摄影技术,同时适当收取器材磨损费。归还时如将器材损坏,借用者须照价赔偿。

  三、音晌器材

   宣传部音响器材是为了保证院内重大活动和正常的广播台播音配置的,数量有限,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如确属活动需要且在不影响宣传部工作的情况下,经领导和器材主管人同意并交 100元押金后,方可借用,但必须按当时协商的时间归还,逾期则按每天10元扣取押金; 器材损坏,则应向宣传部说明,并及时由借用方负责维修,修好后经宣传部验收,退还其余部分押金。

   宣传部的录音磁带一律不外借,需要用磁带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前持空白带到宣传部复制,每盘收取适当费用。

    四、橱窗

   橱窗展板仅供布置橱窗展览之用,一般不作为他用。若校内单位欲在橱窗内布置有关宣传品,应提前一周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宣传的主题、内容,预计版面数量,拟用布展材料及借用时间。宣传部将根据橱窗的统筹安排,经部内协商后,次日给予答复。若同意使用,借用单位按每块展板50元标准交纳押金并须严格按要求布展,使用完毕后,须将板上照片和其他物品清理干净,及时归还。否则将适当扣除押金。

  五、图片

   宣传部所拍摄的照片是学校的宝贵资料,具有长期的保存价值;其底片一律不外借,如有需要照片的,应到宣传部办理手续。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首都体育学院党委宣传部

                                                20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