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内部报刊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宣传部]
2005-03-22 17:23:46.0

首都体育学院出版内部报刊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规范学校内部刊物出版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出版物的管理部门是院党委宣传部。

  二、内部报刊是指:我院学生以系、部、校、年级、班或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社团名义编辑出版的铅印、油印、手抄、复印等定期或不定期报刊。

  三、出版内部报刊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两个文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出版内部报刊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出版内部刊物首先要征得有关系、部、校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同意(团组织和群众社团组织要征得院团委同意),各总支(直属支部)和院团委对所属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二)、出版内部报刊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登记项目:报刊名称、宗旨、主办单位,编委会机构、栏目设置、出版周期、印刷份数、发行范围、发行数量、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出版的每期报刊须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以便存查。

   (四)、我院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

   (五)、凡未经批准登记的内部报刊,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主办单位应制定报刊管理制度,内部报刊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散发。

  六、凡我院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校外传抄的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要及时送交院办、党委宣传部或保卫处。

  七、本办法自2000年6月起施行,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