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管理方法
[信息来源:宣传部]
2005-03-22 17:22:57.0

首都体育学院接待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管理方法

2000年6月2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进行有关活动,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接待。

  二、对新闻及影视制作单位的管理、接待内容为:协助其采访、制作节目、拍摄影视作品,并按其要求选择演员(含群众演员)等。

  三、新闻、影视制作单位进入校园活动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内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二)、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与院党委宣传部和院办联系。

    (三)、影视制作单位来校进行拍摄活动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

  四、新闻或影视制作单位需向党委宣传部说明采访或拍摄内容和日程安排,必要时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拍摄计划、脚本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安排。

  五、被采访或拍摄的单位及个人,要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注意保密。

  六、来校采访、制作影视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和校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