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院文化娱乐设施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0年6月2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音像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海淀区人民政府还就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关于加强大专院校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等。为贯彻落实以上法律法规的精神,丰富我院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并使校园文化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校园文化娱乐的负责部门是党委宣传部,凡校园内具有经营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均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其中包括电影,录像、舞厅、卡拉OK歌厅、台球等。 二、凡在校园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本规定公布一月之内到宣传部履行登记手续,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其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场地设施、负责人、音像影片来源等,经批准,方可继续开展活动。未履行手续或未经批准者必须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否则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扣压设备等处罚。 三、各有关单位在安排活动中应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配合,每学期均应制订出活动计划,选择那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影视教育娱乐片和活动形式。为保证影视录像片的内容质量,宣传部应建立登记、审核制度,凡准备播送录像片、视盘、影片,均应提前在宣传部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片名、出版发行单位、播送时间等,对一些不太适宜在校园内播放的片子,宣传部有权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四、凡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应加强管理,保护公共财物,保证学校正常活动使用。收费标准报院财务处并经宣传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