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征兵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学生处]
2005-11-03 14:16:12.0

首都体育学院文件

 

 

 

 


首体院字[2005]92

 


首都体育学院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国发[2005]3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戌区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京政发[2005]19号)精神,经北京市教委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将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普遍开展征集新兵的工作。

我院首次被列入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征兵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现将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全日制本科在校男学生。

二、征集条件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大学生的年龄为18-20岁。

三、征集程序

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

四、征集时间

2005111开始,1210起运,1230前运送完毕。

我院将于1027进行宣传动员,有意报名者请于114(报名时请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向所在系报名,经系初审,签署意见后,11710:00报送学院征兵办公室(学生处),由学院本科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比例确定上站体检人选。1110进行体检。

五、在校本科学生应征入伍优抚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证我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1.对我院自愿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本院确定。

3.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6.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学校复学,减免原学制内一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7.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回学校复学,减免原学制内一学年学费。

 9.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应给予优待。

 10.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根据五部文件规定,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1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根据五部文件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12.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1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1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复读。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系、各部门切实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校  征兵工作  实施方案

首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05年11月1印发

共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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