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科部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讨论稿)
[信息来源:理论学科部]
2005-11-03 11:15:00.0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会同教研室编制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并依据大纲确立实验项目。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专业教育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实验教学,进一步加强对所学理论的理解,训练学生进行一般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实验教学项目的变更、增加或撤销,要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实验室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数学大纲,实验室在每学期要与理论教学计划同步向教务处填报下学期实验开出计划(包括课程安排、专业、年级、进度、指导教师等),由教务处下达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室要作好实验开设运行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要保持实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对已确立的实验项目,各实验室要按时开出,对实验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项目无故停开的,一律作教学事故处理,每个实验的分组数要按照批准的分组数进行,不得随便减少分组数。

第七条  所有列入教学大纲的实验,都要备齐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备课笔记、实验记录表格等),否则不得进行实验。各实验室都应做好实验教学文件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采用何种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由实验室与教研室商定。自编实验指导书须经教研室讨论,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组织编写及使用。

第九条  实验课前,实验室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预做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讲时应有分管部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这门课主讲教师与实验室全体人员参加,经认可后方可指导。

第十条  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预习,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做实验,学生做实验时,任课教师不到场视为旷教。

第十一条  学生上各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指导教师要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时,要认真操作,做好记录和分析。实验中要求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人员要认真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课的考勤工作。学生凡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实验课一般不得请假。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结束时,学生要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认真清理,打扫场地,填写仪器使用登记簿,由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并对实验数据审核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五条  要教育学生爱护公物。凡是损坏设备仪器的,要当场按章处理;私拿公物,要予以追究、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及时、全部批改,并根据学生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报告及爱护仪器设备等表现评定登记成绩。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要坚持考查、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凡未完成实验或实验报告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实验成绩列入课程分数,实验内容要作为考试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要结合新的科学知识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大型综合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及素质训练性实验,逐步实行全天开放。

理论学科部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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