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首体院字[2006]119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训练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培养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三)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奖资格:
(一)本学年内没有完成基本学分;
(二)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本学期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四)当年(学年)留、降级以及试读警告或退学试读;
(五)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六)一学期内二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第二条 奖学金具体评选比例和金额
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在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分别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奖金额1000元/人;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8%,奖金额为800元/人;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金额为700元/人。
各等级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
德育考核为优,本学年素质综合评定的成绩在本年级学生的前5%,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被授予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二等奖学金(800元/学年)
德育考核为优,本学年素质综合评定的成绩在本年级学生的前13%。
(三)三等奖学金(700元/学年)
德育考核不低于良,本学年素质综合评定的成绩在本年级学生的前23%。
第三条 评选办法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系负责具体实施。各系的评奖工作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辅导员主持本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九、十月份结合学生学年小结进行。
(二)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结果,对照评奖条件,确定获优秀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三)各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上报学生工作处之前,必须先在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院报上刊登。
(二)对于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奖励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只取最高奖励一项。
(三)在评定条件同等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优先考虑。
(四)对已获奖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