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首体院字[2006]120号)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 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三)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非同一学年度)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优胜奖者优先考虑)。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率在85%以上,毕业论文(或设计)优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二条 评选办法 (一)名额分配:按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一般按应届毕业生总数5%掌握。 (二)各系讨论推荐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汇总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各系领导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比例进行评选。 (二)各系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者报学生处。 (三)对优秀毕业生颁发北京市教委学生处统一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由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其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0年3月12日发布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00年]京体学字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