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保卫处]
2005-10-18 19:14:42.0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及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把属于学校资产的房屋和私人住房出租给非本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学院保卫处代表学院负责对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安全管理,行使建档登记、检查等管理职权。

第四条、学院内各单位出租属于学校资产的房屋,必须经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防盗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规定,并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第六条、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房屋出租方的安全责任:

一、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必须按学校《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办理各类手续,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登记、造册,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三、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四、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方的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或转租。

第八条、房屋承租方的安全责任

一、房屋承租方必须持本人(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允许租赁的证明、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安全协议到保卫处办理安全检查事宜,领取学院《临时出入证》(外来人员需办理暂住证)

二、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三、自觉接受公安保卫部门和出租方的检查与管理,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四、承租的房屋严禁用于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菌种等危险物品,不准影响周围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并建立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承租方在院内学习、工作和居住,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服从学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禁止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对所租赁范围或从业人员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灾害事故或违法犯罪行为,承租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和保卫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帮助。

第九条、首都体育学院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试行)的人员,做出相关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试行)由首都体育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首都体育学院

20058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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