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内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的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保卫处]
2005-10-18 10:24:59.0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全体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车辆管理和加强校园秩序整顿的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内机动车的行驶与停放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校园管理中心、学院社区居委会配合进行。

第二条 凡在院内停放机动车的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签订《机动车停放协议书》并办理车证。

第三条 凡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机动车车主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机动车停放协议书》,自觉接受管理。未登记备案和未交费的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停放。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本院教职工(含配偶)的私车须在指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交纳泊位费:600元/年。

(二)本院教职工家属(直系)车辆须在规定的公共停车地点停放,并交纳停放费:1000元/年。

(三)外单位车辆,不准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确需在院内停放的,由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以及单位证明到保卫处签定《机动车停放协议书》并办理《车证》,交纳停车费2000/年。

(四)以上停车费标准是以小型车(5座以下和微型面包车)计算,大型车按小车标准的2倍交纳。

(五)本院教职工仅白天在校内停放车辆的,需持本人身分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到保卫处签定《机动车停放协议书》到保卫处办理《车证》,并交纳泊位费100/年。

(六)住院公司等外单位车辆,仅白天在校内停放的,需到保卫处办理车证,每辆交停车费:60/月。

(七)因工作需要在院内临时停车过夜的外来车辆,需按下列标准交费:小型车(5座以下)10元/次;大型车20元/次。并发给《临时停车证》。

(八) 进院临时办事的车辆进校门一次收费1元,并停放在公共停车地点内。

(九)车辆必须对号入位,不得越线停放,不得挤占他人车位,严禁转让停车泊位,禁止在泊位处私搭乱建。防盗报警器安装应符合公安部的规定要求,不得扰民,否则取消停放资格。

(十)为加强对违章(规)人员的管理,在办理《车证》时须交保卫处违章(规)保证金(50—100元)。对无违章者在退还两证时足额退还保证金。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和不按规定交纳泊位费的分别给予劝说、警告、罚款(50100元)直至由交管部门将车拖走。

第五条 机动车行驶管理:

(一)机动车在院内行驶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交通标志,谨慎驾驶;

(二)院内行驶限速为10公里/小时,要特别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院内禁止鸣笛,禁止教练机动车,违者一次罚款50—100元。

(四)在院内造成交通事故者,报海淀区交通管理支队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进行处理,保卫处配合进行。

 

第六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管理:

(一)各种机动车一律凭《车证》进出校门。

(二)凡有大型活动,车辆需进出校园时,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保卫处备案,办理通行手续。

(三)在院内施工或执行其他一般性任务的车辆,可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四)上级领导机关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车辆,例如: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可随时进出校门,不收费。

第七条 保卫处发的车证,不准仿制、涂改、转让,违者收回证件,并酌情予以处罚。

第八条  院内机动车停车场地、泊位、设施建设及日常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保卫处。

 

首都体育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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