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有哪些财产权利需要法律保护? 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老年人。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有关补贴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给老年人的养老金,有关单位和组织必须按规定支付,不得拖延、克扣或挪作他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2)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应由老年人依法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该法第48条规定:“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一提到遗产继承,人们往往想到的只是晚辈对长辈的遗产继承权利,忽略甚至剥夺了老年人所享有的继承晚辈遗产的权利或继承已亡配偶遗产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老年人所享有的继承权不致受侵犯。此外,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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